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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吉林省通信铁塔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15:41 来源: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通信铁塔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管理,有效规范通信铁塔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草拟了《吉林省通信铁塔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9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431-88925176
  电子邮箱:
jilinshengtxglj@163.com


附件:《吉林省通信铁塔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吉林省通信铁塔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铁塔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管理,有效规范通信铁塔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使用(租用)通信铁塔须执行此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铁塔是指用于承载无线通信设备的钢塔架、单管塔、拉线塔、桅杆等高耸钢结构设施及与其配套的铁塔基础。
  第三条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通信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对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通信铁塔建设和使用(租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通信铁塔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在资质和资格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  通信铁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铁塔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标准接受监督管理。
  各基础电信企业对使用(租用)通信铁塔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使用(租用)通信铁塔前应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核验,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核验或检测通过方可使用(租用)。
  第六条  通信铁塔建设单位应以基础电信企业提出的通信铁塔需求和计划基础数据为建设依据,符合通信行业发展规划、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及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方可建设,不得私建乱建。
  第七条  未经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市(州)通信管理办公室同意,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擅自新建或单独租用通信铁塔。
  第八条  通信铁塔建设单位从事通信铁塔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九条  通信铁塔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租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优先改造利用存量通信铁塔等设施,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在通信铁塔租赁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要求铁塔建设单位提供铁塔及基础的设计文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铁塔钢结构相关指标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报告,用地及规划资料等,所提供资料应作为合同的附件归档。
    第十一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在租用铁塔时,不得与出租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第十二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使用有下列情形的通信铁塔: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验收不合格的;
  (三)对不合格的通信铁塔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四)未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核验的;
  (五)经检测不符合通信铁塔建设标准要求的。
    第十三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据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在用通信铁塔安全性每年作出安全评估,建立台账档案。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及影响通信安全的应及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应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每年度对在用通信铁塔安全进行抽检评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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