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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六大维度和四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4-05-31 16:10

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六大维度和四大亮点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并明确自2017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应新时代的变化应运而生,共有七章七十九条,从六大维度为网络空间立法。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

六大维度

一、明确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二、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三、明确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四、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五、设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六、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四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同时,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网络空间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亮点二:明确实施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实名制不可避免地对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造成影响,因此网络实名制一直备受争议,但随着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尤其是网络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人们开始认识到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尤其是移动电话实名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参与网络活动的人是真实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披着“马甲”,以虚拟的身份捏造歪曲事实、恶意引导舆论、肆意造谣抹黑,网络实名制就是一面让他们无所遁形的“照妖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明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应对全球复杂严峻网络安全形势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研究先进的技术工具和综合的识别方法,加强跨部门和跨领域的信息整合和协调,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网络安全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此亮点进行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亮点四:明确共同治理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赋予了个人和组织向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个人和组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拒不提供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鼓励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公民等根据各自角色参与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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