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其迁改费用补偿,适用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产权及手续,由于年代久远及各种历史原因,导致各通信运营商在建设通信铁塔基站、杆路、管道等设施过程中手续不全的,应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五家央企属地通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国有资产入账凭证或国有资产资产卡片,经吉林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出具证明和规自部门相应的审批手续。[自办法发布后:新建通信基础设施(含迁建工程)需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迁改时,迁改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涉及公路红线范围的通信设施改动或者迁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通信设施主材价格按照原采购价或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工程造价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依据,适用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定额。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条 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迁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定结果支付尾款,补偿款需支付至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提供的国有资产账户。产权单位应当支持并及时履行搬迁。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进行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临时改迁的管线技术规格以满足现状标准为主,永久改迁后的管线应结合该区用地及路网规划符合相关市政规划的要求,同时满足市政施工建设要求及管线产权方要求。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改后管道线路资源产权归属不变。
第八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九条 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无偿为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及配套通信设施迁改提供场所和便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